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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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駕駛證扣分細則的規定有哪些

海南省駕駛證扣分細則的規定有哪些

一、海南省駕駛證扣分細則的規定有哪些?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十六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蔘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二、吊銷駕駛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一年內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五)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六)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七)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絕大多數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都會被扣分的,若駕駛員不及時處理,是可以累計積分的,對於還在實習期內的駕駛員來講,實習期內被記滿12分就等於被吊銷了車駕駛證,要重新參加科目一到科目四的考試,考試合格的才能領取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