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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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方肇事逃逸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無責方肇事逃逸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責方肇事逃逸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責方肇事逃逸的法律後果是處三年以上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導致事故無法認定責任的,由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本身是一種很嚴重的過錯,但並不是逃逸就一定負全部責任。若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交通違法行為,也有過錯,則要根據雙方的過錯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交通事故責任

如果無法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或雖有過錯但與交通事故無關,或者因逃逸導致現場被破壞,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逃逸方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肇事逃逸的責任怎麼劃分

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交通肇事逃逸八種的情形是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無責卻逃逸的這種行為很無知,不過,具體的法律後果我們需要結合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分析,如果沒有責任的一方逃跑了,剩下有責任的一方反而在現場的話,畢竟對方逃跑也相對應的會減輕有責一方的法律責任,況且無責的都已經逃逸了,那有責任的主動報警的可能性也很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