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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外地人醉駕的管轄依據是什麼

宜昌外地人醉駕的管轄依據是什麼

法律上所規定的這些禁止我們做的一些事情可是從來都不會受到戶籍問題的限制的,如果說有關聯的話,那麼還是在於法院管轄地可能會讓被告方存在著一定的爭議。比如說最近比較為大家所關注的就是在宜昌有很多外地人,因為在此期間出差,然後就直接在宜昌有醉駕行為,那麼,宜昌外地人醉駕的管轄依據是什麼?

一、宜昌外地人醉駕的管轄依據是什麼?

異地醉駕的,由異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由異地法院判決。

如果異地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但當事人逃避,公安機關可以網上通緝,抓獲後押解回異地,由異地法院判決。

法律連結:《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綜上所述,宜昌外地人醉駕這是涉及到異地刑事犯罪的法院管轄問題,刑事訴訟法明確提到可以直接由案發地的人民法院對整個案件進行公正的司法審判的,這也意味著,在宜昌醉駕的這些外地人實際上從心裡有可能會因為醉駕而付出更慘痛的代價,畢竟關押在異地,聯絡家屬和律師等都不會像本地那樣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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