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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醉駕新規是什麼內容?

高院醉駕新規是什麼內容?

一、高院醉駕新規是什麼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型別、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醉駕入刑的法規變化是怎樣的?

1、2011年2月 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範,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2011年9月 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3、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自從醉駕入刑實施以來,最高法針對醉駕案件陸續出臺過司法解釋,在新規中,明確醉駕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可以對當事人免於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審理醉駕案件,要結合小汽車行駛的道路、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及駕駛人醉駕程度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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