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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遺產繼承調解流程

法院遺產繼承調解流程
1、開庭前雙方都可以自行調解,可以隨時撤訴。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一般開庭前法官會組織調解;
2、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遺產繼承調解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