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村委會同意改名的證明寫的內容為:更改姓名村民的姓名、身份證、住址、更改理由、證明屬實、村委會蓋章和日期,其中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
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養人向
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
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
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