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 普法法律網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1.1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TAG標籤:婚前 婚姻家庭 家事糾紛 婚姻法 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