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解答

協議離婚如何辦理手續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協議離婚如何辦理手續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