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解答

口頭遺囑可以撤銷公證遺囑嗎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為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口頭遺囑可以撤銷公證遺囑嗎

而《繼承法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這裡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是以被繼承人最後的意思表示為準,同時又確立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地位。

以被繼承人最後意思表示為準,此當無異議。因為遺囑並非合同行為,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立遺囑人通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並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為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