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增加了主承銷商的責任。
(2) 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成長的需要。
(3) 在發行稽核上,將逐步轉向強制性資訊披露和合規性稽核,發揮股票發行稽核委員會的獨立稽核功能。
(4) 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5) 在股票發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和創新,努力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優勢、由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各擔風險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