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分立程式 普法法律網 公司變更 1.8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國有企業分立程式:首先,需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其次,訂立分立協議;再次,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第四,通知債權人;最後,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TAG標籤:公司變更 國有企業 公司經營 分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