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後發放貸款原股東擔責嗎?
公司貸款是公司在其經營之中遇到資金週轉困難,從而向銀行貸款以佔時解決資金困難之舉。公司相對於股東而言是權益與義務的結合體,股東在享有權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義務。公司在貸款之中,往往會涉及到股東的權益問題,那麼股東變更後發放貸款原股東還擔責嗎?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 股東變更後發放貸款原股東擔責嗎?
公司的股東在變更股權時,不能隱瞞其具有的責任與義務,在變更股東後,原股東與公司再無關係,原股東的權利義務具由現股東承擔,但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但是如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則公司股東為有限責任,不承擔公司的債務,但是如果股東在出資時存在出資不實或者虛假出資的情況,而公司又不能償還債務,則應在出資不實或者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是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則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二、 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併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 、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三、股東資格喪失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式而喪失股東身份。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併;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變更後發放貸款原股東在一般情況之下是不會擔責的,一般情況下股權的轉讓就隨著權利義務的轉讓。一般情況下,公司貸款是公司擔責,股東不擔責,但是如果是個人獨資則除外。以上就是有關股東的知識,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