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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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不足和出資不實的區別

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都是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一種表現形式,兩者都是虛假出資不實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有權請求其履行出資義務,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該股東除名,虛假出資是指根本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從廣義上來看,包括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不足和出資不實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