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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的效力有哪些

在我國,公司法規定,不論任何性質的企業都需要經過國家有關政府管理單位進行批准登記。公司的合法登記一方面是是公司合法經營的依據,也是為了政府方便管理企業。那麼公司登記的效力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詳情請閱讀下文。

公司登記的效力有哪些

公司登記法律的效力有哪些和法律分析

1、證明效力

意指公司登記簿記載、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登記證書對公司登記物件的存在與否、真實性、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證明效力。公司登記的證明力主要取決於為公司登記機關的性質。各國均明確規定了公司登記的主管機關,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司法機關,即公司營業所在地的法院,如德國、法國、日本。另一類是行政機關,如英、美及我國。還有一類是中介機構或行業協會,現今還未見於立法,只見於學者主張。公司登記的證明力因登記機關性質不同而有差異,一般來說,由法院、行政機關等國家機構作為登記機關,可保證公司登記的統一性、權威性、中立性、公正性,因此登記的證明力較強;而由民間機構如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等作為登記機關,雖可提高登一記效率,但難以保障登記的權威性,因此登記的證明力較弱。權衡利弊,宜由法院、行政機關等國家機構統一提供公司登記服務。

2、公信效力

即公司事項一經登記公告應推定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據登記事項所為的行為應當有效,即使登記存在瑕疵。公司登記的公信效力是商法外觀主義原則的體現,商法外觀主義是指以交易當事人行為的外觀為準,而認定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法德學者稱其為外觀法理,英美法系稱其為禁反言。公司登記正是通過保護善意第三人對登記外觀的信賴利益,從而維護了交易的安全和迅捷。

3、對抗效力

意指公司登記事項一經登記公告,其效力及於公司第三人,可對第三人形成對抗力,公司因此而獲得免責效力。關於公司登一記的對抗力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其一,公司登記對抗力的消極後果和積極後果問題。消極後果指公司事項未經登一記公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對善意第三人不具免責力;積極後果指公司事項一經登一記公告,即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顯然公司登記對抗力的積極後果對第三人不利。日本、韓國均採取消極後果的立法例,不承認登記對抗力的積極後果,而法國、德國傾向於承認登記對抗力的積極後果。筆者認為二者兼有可取之處與瑕疵。其二,關於瑕疵登記的對抗力問題。瑕疵登記包括公司虛假登記和登記機關錯誤登記兩種情況。關於虛假登記大陸法系的各國商法典均規定公司虛假登記事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筆者認為公司不能以錯誤登記對抗第三人,無論第三人善意與否,因為公司對錯誤登記雖無過錯,但其作為資訊的提供者,對登記是否存在錯誤極易查覺甚至心知肚明。那麼公司可否以其正確資訊對抗第三人?此時應以第三人善意、惡意區別對待,若第三人不知登記有錯(善意),應保護善意第三人對登記的信賴利益,公司不得以其正確資訊對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明知登記有錯(惡意),因第三人不存在對登記的信賴利益,公司得以其正確登記對抗惡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檔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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