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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條件

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權轉讓一般需滿足以下要件。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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