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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能代表公司訴訟嗎?

隱名股東能代表公司訴訟嗎?
律師解析:隱名股東不可以代表公司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如下: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不以登記為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