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怎麼辦 普法法律網 股權 2.3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犯公司權益,股東可以書面監事(會)向人民法院起訴董事等,或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起訴監事,如董事、監事拒絕起訴,或者情況緊急,股東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TAG標籤:利益 董事 監事 管理人員 公司經營 損害 股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