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普法法律網 股權 1.6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存在。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TAG標籤:法律 股權 名義 股東 公司經營 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