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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和要求是什麼?

現在幾個人合夥來開公司的情況很多,即成立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就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依據法律法規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成立企業。那麼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和要求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和要求是什麼?

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和要求是什麼

1、有符合要求的合夥人

設立合夥企業,依法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必須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夥人的人數只有下限的要求,而沒有上限的要求。無論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有何約定,但是各合夥人對外都必須承擔無限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9條的規定,合夥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只能是自然人,同時合夥企業設立時的合夥人不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經營的人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警察也不能成為合夥人。

依照我國合夥企業法第51條規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合法繼承人不願意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合夥企業設立時的合夥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合夥企業成立之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可能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2、必須有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關於設立合夥企業和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簽訂的合同,法律規定合夥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必須向合夥企業實際繳付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以勞務、技術等出資。若以勞務出資,則只能由合夥人協商確定出資的價值。

合夥人只能以其實際向合夥企業繳付的出資作為其出資份額,並據此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與《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合夥略有不同。《民法典》規定的合夥可以起字號,也可以不起字號,既可以有名稱,也可以沒有名稱。而《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必須有名稱,這是它取得註冊登記的必備要件。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稱不能作為合夥企業的名稱,同時,合夥企業的名稱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責任”字樣。

以上就是對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和要求的介紹,合夥企業的雙方必須依照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合夥協議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大家有意願要成立合夥企業的一定要明白這些。如還有什麼地方不明白的,歡迎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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