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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物件是誰?

一、私募基金募集物件是誰?

私募基金募集物件是誰?

私募基金募集的物件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二、私募基金募集程式是怎樣的?

1、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物件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資訊。

2、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物件確定程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物件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

3、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三、私募基金募集期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在不特定物件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物件作為潛在客戶。

2、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物件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

3、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5、強制設定投資冷靜期,借鑑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絡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6、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瞭解你的客戶”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由此可見,與公募基金面向大眾投資者不同,私募基金募集物件是少數特定人群,包括機構和個人。其中個人投資私募基金必須達到100萬的門檻。目前在我國,投資私募基金產品的基本是比較富有的個人和民企,像優質的機構投資者還是比較少的,這也說明我國私募基金髮展的還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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