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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權定義是什麼?

一、股東代表訴訟權定義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權定義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構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並出於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情形包含以下兩種:

1、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2、其他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提起訴訟。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具體程式,依照上述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式進行。股東代表訴訟只能由股東行使,且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法院判決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二、股東派生訴訟的情形有什麼?

股東派生訴訟的情形主要有:

董事、監事、高階職員的違法越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訴訟,如董事、監事、高階職員受賄、侵佔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營業活動;董事、監事、高階職員和控制股東違反對公司所負的誠信義務或因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訴訟,如董事、監事、高階職員嚴重的玩忽職守、浪費公司資產、出賣公司控制權、董事、監事、高階職員或控制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訴訟;公司股東對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提起的訴訟等等。

股東派生訴訟是指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於或拒絕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時,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替代公司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又稱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產生的,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公司拒絕追究侵害人的責任,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公司追究侵害人責任的行為,稱為股東派生訴訟。當公司的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嚴重玩忽職守,浪費公司資產時,可以行使該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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