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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糾紛級別管轄是什麼

一、公司解散糾紛級別管轄是什麼

公司解散糾紛級別管轄是什麼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司糾紛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式。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作出。

4、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當公司吸收合併時,吸收方存續,被吸收方解散;當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均解散。當公司分立時,如果原公司存續,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公司分立後不再存在,則原公司應解散。公司的合併、分立決議均應由股東會作出。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並於清算結束後辦理登出登記。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當公司出現解散的情形的時候,公司是可以成立清算小組來進行解散的,而因為公司也上所產生糾紛的時候,是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來解決的,而公司解散之訴,一般需要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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