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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間企業的法律防控及國家政策利用如何規格?

第一部分 企業安全有序的復工

新冠疫情期間企業的法律防控及國家政策利用如何規格?

服從政府、合法經營,按政策履行復工責任

各地政府出臺相應的政策,要求企業在復工復產時要嚴格落實本企業的疫情防控責任: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和應急預案;掌握每位員工的健康狀況和過去14天的去向;配備紅外線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做好辦公場所通風、消毒和衛生,每日對進出的人員進行體溫探測;普及防控知識;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報告。

服從政府,合法經營,緊隨國家的政策和措施。企業若怠於履行應急措施,並不是像正常時期一樣,給予行政處罰那麼簡單,而是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將面臨刑事責任的風險。因此,企業應嚴守法律底線,警惕任何個人或部門為了個人利益或者怠於履行法定責任,危害社會公共安全。

第二部分 合同履行的應對措施

一、合理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處理違約責任

疫情防控對合同當事人履行交付貨物、提供勞務等合同義務而在生產、運輸等環節造成不能克服的障礙,造成買賣、培訓、租賃、建築工程、勞動、旅遊等民商事活動的義務履行方難以按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在面臨即將承擔違約金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專業人士,跟您一起分析合同的履行,是否與當事人的預期、疫情發展情況等客觀事實相關聯。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最新指引,疫情防控造成當事人不能克服的履行障礙,適用不可抗力規定處理;疫情防控雖不成為當事人履行義務的障礙,但義務的履行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適用情勢變更規定來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若合同是在疫情發生期間簽訂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可以考慮到疫情對合同帶來的影響,此時仍簽訂合同,原則上不能認定疫情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合同當事人理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二、企業該如何處理違約責任

企業在遇到合同糾紛時,理性處理好防止損失擴大、保留證據、挽留客戶三大點。

企業可以積極協商調解,避免雙方損失擴大,發生損失時,企業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自行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賠償。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可選擇遲延履行;合同部分履行不能的,可選擇部分履行或免除部分履行責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選擇解除合同。

企業通知或與對方當事人協商時,應當採用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儘量採用書面、郵件、微信等多種方式傳送通知,並保留髮出的通知和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也同時保留解除或變更合同時相關的客觀事實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在當前的疫情下,每個企業和個人都不容易,積累的客戶可能是之前花了不少精力形成的,如果未來還要繼續和對方進行生意往來,在企業能夠承擔的情況下,建議適當承擔一點損失,並雙方共同協商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而不是隻顧當前的利益,一刀切。

第三部分 勞務關係風險的防控

一、政府角度

現在政府部門出臺各種各樣的方案,廣東在支援企業復工上,社保方面,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補繳。工資方面,對職工因疫情接受治療或被醫學觀察隔離期間企業所支付的工資待遇,按照不超過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50%補貼企業,所需資金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中列支。

二、企業角度

企業家最好計算本企業的現金流到底能支撐多久,若支撐的月份有限,可以跟職工協商,對獎金、提成等做適當的調整,薪酬上部分暫時緩一緩,但不能完全不支付,在企業撐過這一關後,再補發暫緩的那一部分薪酬待遇。相信職工們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也考驗企業家們的領導藝術和溝通藝術。

三、職工角度

職工因疫情防控、人員治療、隔離以及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產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意見中提出將積極通過多元化解方式解決,無特殊情況的,一律先行納入訴前聯調調解,鼓勵企業與勞動者同舟共濟、共渡時艱。對協商不成的,依法及時處理。

故企業家們面對職工要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可以跟職工分析目前的司法解決措施,再加上現在特殊時期,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執法力度不如之前,若整個流程走下來,可能不低於半年。若職工願意與企業共赴難關,其待遇在困難後都能得到償還。退一萬步講,萬一企業熬不下去,申請破產,職工的薪酬依法是排在第一位,職工完全不必擔心拿不到這筆錢。

第四部分 財稅優惠政策的利用

一、納稅人便捷的辦理涉稅業務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出口退稅平臺等提交電子資料;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採取郵寄方式送達;辦稅繳費過程中遇到特別需求,可藉助12366納稅服務平臺諮詢。

二、延期申報納稅和減輕租金負擔

2020年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二條,將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8日。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依據廣東政府2020年2月6日印發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援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八)項,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企業,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

關於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第六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或者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通過納稅系統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並由稅務機關審批。但是,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三、延長受疫情影響虧損企業的虧損期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但是,依據2020年2月6日釋出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第四條,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四、捐贈部分申請免稅

依據2020年2月6日釋出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月10日釋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二條,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業按以上規定享受稅收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的,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五、免稅優惠

2019年1月17日釋出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二條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2020年2月6日釋出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第一、二、五條,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裝置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六、財政金融支援

依據廣東政府2020年2月6日《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援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二)至(十五)項,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援;對國家和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支援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的新增貸款部分,省財政按照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監管指標優良的小額貸款公司經過批准,融資槓桿率可放寬至淨資產5倍,單戶貸款餘額上限上調為不超過註冊資本的5%且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