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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人員合同和社保可以分離嗎?

一、分公司人員合同和社保可以分離嗎?

分公司人員合同和社保可以分離嗎?

不合法。

因為無論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都是獨立的營業執照和公章,除了隸屬關係外,基本上沒什麼關係。

《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二、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嗎

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為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條和《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0條第(5)項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分公司不能參加訴訟,只能由公司參加訴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在公司治理中,由於工作和業務的需要,經常會在註冊地外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為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公司法》第1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事訴訟法》第48條、《最高人民法院》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公司法》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矛盾,《公司法》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是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一般和社保兩者都是需要同一家公司來進行處理,如果兩者分離的話,那麼就會產生很大的風險,也會很容易引起勞動的糾紛,所以,分公司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要與總公司和勞動者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