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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份轉讓的規定

關於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更多。如:
(1)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過半數同意”是指除出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表決採取的是人頭主義,即按股東人數表決,要求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權過半數。
(3)股東同意權的行使程式:首先,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有購買義務,即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自己願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4)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針對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相對自由,但是法律對股份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進行了限制。

公司法股份轉讓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