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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員挪用貨款30萬判多少年?

一、採購員挪用貨款30萬判多少年?

採購員挪用貨款30萬判多少年?

挪用資金30萬或者挪用資金3萬未退還,為有期徒刑3年,此後每增加8500元或者未歸還資金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在3萬以上不滿5萬的,挪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在3萬以上不滿5萬的,挪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挪用資金數額為五萬,時間超過三個月為歸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此後每增加一萬元,刑期將會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並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以上不滿2萬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挪用資金並進行非法活動,數額為2萬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此後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用於非法活動或者挪用資金1.5萬元用於非法活動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3年,此後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者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私自的挪用公司的資金,或者是國家機關的款項的,在達到了法定的刑事立案標準的時候,此時都是需要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由我國的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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