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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公司需要成立董事會嗎?

實際工作中,很多人對公司的設立存有疑問,比如有人想合夥開公司,但是這些人往往會疑惑是不是需要設立董事會,因為在很多有限責任公司是會設董事的。那麼合夥開公司需要成立董事會嗎?下面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合夥開公司需要成立董事會嗎?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開公司不需要成立董事會。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

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不需要制定章程,只需要簽訂合夥協議,如果比照著看,合夥協議可以看作是章程,有類似章程的作用和地位。合夥企業不需要設立董事會或董事,沒有股東會;也沒有嚴格意義的合夥人會議,不過,有關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都需要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如果協議中約定是開會決定,那可以認為是合夥人會議就是權力機構。

一、合夥開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合夥開公司事務的執行

1、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2、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3、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5、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通過對合夥開公司應具備的條件和合夥開公事務的執行來看,我們明確知道,對於合夥開公司需要成立董事會嗎這個問題,我們的答案是否定的,是不需要設立董事的,合夥企業合夥人之間訂立的合夥協議相當於公司的章程了,由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各項事務進行決議,無需再設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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