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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個人或者集體)出資進行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繳納的(認繳)的出資額為依據,承擔相應的責任。當公司發生資不抵債的時候,根據認繳的資金來進行承擔責任。因此,對於企業初期而言,股東的資金是其運作的根本,為保證穩定性,我國《公司法》中的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不可以隨意抽逃資金,退股。但是這條規定並不是說明,股東沒有權利退出公司,當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根據股東退出機制,股東可以撤資,這樣子有利於依法維護中小股東的相關利益,保證公司的良性健康發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退出公司,一是股權轉讓,二是直接退股。公司依法解散的時候,股東在履行清算程式之後,按照其所認繳的資金比例,依法分配公司的財產。由此可以發現,股東擁有退出的權利。

1. 股權轉讓退出:

《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股權的轉讓,退出公司,股權的轉讓的物件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股東以外的人。

(1)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是可以進行股權的轉讓。一般而言,股東之間的股權的轉讓,雙方在協商一定的情況下,根據合理的價格,進行股權的轉讓,轉讓之後,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告知股東,修改相關章程。

(2)轉讓物件為股東以外的人,第七十二條中的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如果轉讓的物件是股東以外的人,這種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經過超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之後,才可以進行轉讓。同時股東需要就其轉讓股權事宜,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他股東,並徵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後,三十日之內對同意與否進行說明,逾期則視為同意。如果有超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進行購買當事人所持有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章程中對於股份轉讓的規定:《公司法》中的第72條中的第4款中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東的退出機制有著其他的規定,法律尊重其規定。

2. 當然對於股權的特殊規定的,比方法定情形,可以申請退出,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中,以下三個情形是可以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公司法》中的第75條明確說明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股東的退股的權利。當發生下列情形的時候,可以對股東會中反對退出的股東要求按照合理的價格進行收購相應的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沒有對股東分配利潤(紅利)的,同時在此期間公司持續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方式的,可以進行退出申請。

(2)公司發生合併,分立或者是轉讓主要財產,有一定證據可以說明上述相關問題的,可以申請退出。

(3)根據公司的章程中的相關規定,出現了屆滿,解散等事由的時候,股東會議通過修改章程決議存續的,此時股東可以申請退出。

如果公司股東會議結束之後的六十日之內,股東和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無法達成股權收購協議情形,股東可以在九十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請求法院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

因此可以發現,公司的股東擁有退股的權利,但是必須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無故或者沒有根據的提出退出機制,是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的。

3. 公司解散而退股

在法律層面而言,公司解散其取得效果就是退股市一樣的。

以上就是發生退股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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