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公司經營/經營管理/列表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有什麼意義?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有什麼意義?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有什麼意義?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主要是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要求股東對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其法律概念為: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通過揭開公司法人這層面紗,直孛公司法人面紗背後的股東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了“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和獨立法人地位並損害債權人利益時,依法可以向公司背後的股東主張權利。這裡的股東應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

二、如何實用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制度

律師如果作為債權人一方的代理律師,如何準確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製度,至關重要!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要主體,我們國家正處在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市場經濟當中的風險尤其是信用風險非常嚴重,一些公司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案件比比皆是,律師作為債權人的代理人如何有效的進行工作,是一個值得研討的課題,眾所周知,很多公司為了惡意逃債,公司雖在但已為空殼沒有內容,然而,股東卻過著花天酒地紙醉金迷的生活,這就是所謂的“窮廟富方丈”現場,這些人雖然富但不貴,其根本原因是不會善待財富,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開公司的目的是追逐錢財,追逐錢財的同時要承擔法律層面和道義層面的義務,清償債務既是法律層面和道義層面的義務,同時,也是善待財富的表現,善財富的表現,善待財富才能貴。這就是義和利的關係,我希望我們律師都會善待財富,把握好義和利的關係。律師怎樣揚起公司法人否定的法律之劍,對付那些有錢不還,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惡人,我想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

第一,公司法人必須合法有效存續,這裡有幾層意思,首先,如果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則談不上法人人格否定的問題,如分公司,因其不是獨立法人不能適用法人人格否定製度。其次,公司法人執照沒有被吊銷或公司沒有撤銷。公司法人執照被吊銷或公司被撤銷,其面臨著清算問題,合法主體已不存在已沒有否定其法人人格的必要,要保護債權人利益,則通過其他方式來解決。

第二,股東實施了濫用法人人格的不正當行為。濫用如何界定,不當行為的表現形式怎樣?證據如何體現?這方面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參與公司法立法的專家劉俊海教授認為可以從五個方面進行舉證,首先,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如股東出資沒有足額到位,或者不動產出資沒有依法過戶到公司名下,或者沒有按期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了出資,或者註冊資本與經營風險不能相當(如註冊資本五十萬的公司為1000萬元的債務提供擔保),我們知道資本是財富之母,公司資本更對外債務履行的一種擔保,醬顯著不足則可刺破公司法人的面紗直接向股東追償債權。其次,人格混同,即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如業務上混淆和同一,不分彼此,組織機構上混淆不清如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如鄧磊公司、水城安居中心和康居公司,財務上千絲萬縷甚至同一,這些均是人格混同的表現。

其三,轉移財產,把公司財產轉移到關聯公司或股東個人名下國鼎家電與市城市信用社貸款案就是典型成功的案例。

第三,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已為空殼,經營收益不進公司帳戶。債權人的債權僅用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只有如此,才能適用法人人格否定製度,因為無損害則無救濟的原則已得到廣泛認同。

為了使得除了公司之外的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國公司法制定了公司法人的否認制度,若是公司的股東等濫用公司的法人身份,實施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那麼經他人舉報,並且能提供切實的證據,那麼實施侵害行為的民事主體需要承擔司法責任。

TAG標籤:法人 人格 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