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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轉債方面有何個性內容?

對於公司我們大家肯定都是有所瞭解的,因為我們國家現在的公司非常的多。對於公司方面我們國家為了方便管理也頒佈了公司法。對於公司法股轉債方面我們大家肯定都非常的關心,那麼對於公司法股轉債方面都有什麼個性呢?

公司法股轉債方面有何個性內容?

個性

股權與債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具有不同的特徵和權利內容。充分認識股權與債權的不同,以便針對存在的不同,在股權轉債權的工作中採取合理的措施。

1.股權與債權的權利型別不同。

股權屬於物權的範疇,債權則不屬於物權的範疇。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具有排他性。股權的內容主要為股東共同行使對公司財產的支配權和收益權,並排除股東以外的他人的干涉。因此,股權具有物權的特徵,屬於物權的範疇。債權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特定的債務為主要內容,債權的客體雖然一般表現為財物,但債權並不屬於物權的範疇。債權是物權之外的獨立的權利型別。

2.股權與債權的發生根據不完全相同。

股權的發生根據一般為投資行為或者交易行為,原始股股東的股權的發生根據是股東對公司的直接投資行為,非原始股股東的股權的發生根據是股東之間以股票買賣為表現的對公司的投資轉讓行為。債權的發生根據有多種,常見的是以合同為基礎的買賣行為,買賣的標的一般為財物,此種情況下的股權與債權的發生根據可以相同。債權的發生根據也可以是侵權行為等,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以及債權和債務,其發生的根據就不同於股權的發生根據。因此,股權與債權的發生根據不完全相同。

3.股權與債權的權利內容不完全相同。

股權的權利內容主要為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等權利。股權中的資產受益、對公司資產的處分權等是具有所有權性質的權利,股權中的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等權利則是具有經營權性質的權利。債權的內容通常有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處分權。以給付一定財產為內容的債權,直接表現為財產性的權利內容。以請求保護為內容的債權,並不一定表現為具有財產性的權利內容。權利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其權利內容就是要求公司在公司債券到期後償付本金和利息。權利人對公司的債權是一種給付請求權,以財產為內容,但又不同於股權中的財產內容。股權與債權的權利內容有相同的一方面,也有不相同的一方面。

4.股權與債權的行使方式不同。

股權具有物權的性質,更具有所有權的性質。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其行使不涉及其他特定主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股權的主體是股東,股東行使股權方式一般為股東直接通過股東大會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委託授權的方式進行,股權的行使不需要依賴特定主體履行相應的義務。經常出現的中小股東的股權難以體現甚至遭受侵犯的現象,並不是因為股權的行使需要特定義務人的配合,而是因為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欺壓,或者是因為公司管理人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侵犯。債權的行使需要特定債務人的配合,沒有債務人的一定行為,債權人無法實現其債權。債權以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債權是一種請求權,這是其基本特徵,這也表明債權的實現方式不同於物權。

5.股權與債權的限制不同。

每個股東的股權行使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即受到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約束是以股東自願為基礎的,是為了股東的共同利益而設定的。股東的股權受到的約束,表面上看似乎是受到了公司及公司管理層的約束,實際上這種約束最終仍然是來自股東自身的,更多是來自大股東對小股東的限制。債權人對債權的行使與實現,要依賴於債務人的一定行為,要受到債務人的限制。另外,對於以給付一定財物為內容的債權,又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在債權債務未到期之前,債權人不能行使其債權;而在訴訟上,債權到期後,債權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其債權,就可能會喪失其債權。

股權與債權各自具有的特殊性,表明股權與債權是不同性質、不同型別的兩種權利。投資者對公司的股權與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存在著多種具體的差別,決定了這兩種權利各有其利弊。股權轉債權,在認識上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認清股權與債權的差別與利弊,找出消除差別與平衡利弊的合理方案。

對於公司法股轉債方面的個性問題我們國家是有著非常詳細的相關說明的,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都是在公司方面出的問題,為了方便公司的正常的執行在一定的條件下公司就會進行這樣做。這樣做的好處有的時候是可以拯救一個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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