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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利潤分配內容怎樣?

一個公司的成立,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需要很多職員來共同的完成一個公司整體。公司在經營,管理期間,會遇到很多不規範的事情,會發生很多的糾紛,所以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頒佈了一部法律《公司法》。那麼新公司法利潤分配內容怎樣?

新公司法利潤分配內容怎樣?

一、新公司法利潤分配規定及其糾紛處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稅後利潤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解釋】本條是對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規定。

公司的稅後利潤,是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果,分為營業利潤、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支淨額。營業利潤,是指核算期內營業收人減去營業成本和有關費用,再減去營業收人應負擔的稅收後的數額。投資收益,是指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潤、股利、利息等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後的數額。營業外收支淨額,是指與公司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人減去各項支出後的數額。營業外收人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收益、罰款淨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各項滯納金和罰款支出、非常損失、職工勞動保險費支出、法定補償金等。公司的稅後利潤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公司的虧損。公司虧損是指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公司的贏利低於公司的全部成本、費用及其損失的總和。在公司存續期間內,公司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相當的實有財產。當公司有利潤時,應當首先用利潤彌補公司的虧損,使公司資本得以維持。

(2)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當年的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後,如果仍有剩餘,應當提取10%列人法定公積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積金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後,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得削減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比例。

(3)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除了提取法定公積金以外,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後,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另外再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的公積金。此部分是公司自行決定提取的,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被稱為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多少,由公司自行決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稅後利潤在進行以上分配後,如仍有剩餘,可以按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向公司的普通股股東支付股利。有限責任公司,除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外,按照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外,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股利。

法律規定公司的稅後利潤應當先用於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然後才能分配給公司的股東,以保持公司資本的穩定性,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法律的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利潤分配糾紛規定彙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08年4月21日京高法發[2008]127號)

關於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未就是否利潤分配作出有關決議,股東起訴請求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滬高法[2003]216號文,自2003年6月20日實施)

(一)處理股東權糾紛的相關問題

2.股東起訴公司要求分配利潤的,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對於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據股東出資的具體條件予以判決;對於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未作決議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3年6月3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二、關於公司訴訟案件型別和訴訟主體

10.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公司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11.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糾紛。

公司清算過程中,股東提起剩餘財產分配給付之訴的,應列清算組為被告。公司未解散或未清算的,股東以公司為被告提起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的,應當不予受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2、於股東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一)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案件

64.原告要求公司給付利潤應具備如下條件:(1)原告具備股東資格。(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潤。(3)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已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4)公司拒絕支付股利或未按已獲得批准的利潤分配方案支付股利。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8次會議討論通過)

(三)利潤分配糾紛

67、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該約定有效。該約定對於形成約定後新加入的股東沒有約束力,但新加入的股東明確表示認可的除外。

68、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形成利潤分配決議,但未向股東實際支付的,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履行支付義務。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9、股東以公司可分配利潤大於股東會、股東大會所確認的數額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按照實際數額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0、股東以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的利潤分配比例錯誤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按照其他比例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1、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已經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的,轉讓人在轉讓股權後有權向公司要求給付相應利潤。

轉讓人因股權轉讓喪失股權後,股東會、股東大會就轉讓前的公司利潤形成分配決議,轉讓人要求公司給付相應利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轉讓人或受讓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間的約定對抗公司。

72、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主張按實繳出資數額向該股東分配公司利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06〕3號)

第三條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滬高法民二[2006]8號)

3、股東依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起訴期限應如何把握的問題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該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東應自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可就股權收購事宜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股東依據該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期限應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算,至90日屆滿。股東逾期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二)(滬高法民二【2003】15號文,2003年12月18日)

(三)處理股東權益糾紛的相關問題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就公司合併、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形成決議,並且在決議後股東所持股份難以轉讓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連續多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盈餘分配條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潤的,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持股份額股東有權請求公司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在上述糾紛中,異議股東應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60日內與公司就收購股份進行協商;逾期協商不成的,異議股東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8次會議討論通過)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糾紛

81、具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情形,如果公司連續五年未召開股東會對分配利潤進行決議的,持有公司不足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合併、轉讓、實行股份交換、出租公司全部財產、對公司經營範圍進行重大變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連續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分配利潤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並且,其全部的資本都分成等額的股份,通過對股票的發行,來抽擊工資的股東根據自己所持由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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