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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權轉讓的要件?

股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行為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公司法第三章中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相互轉讓股權以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了明確規定。

什麼是股權轉讓的要件?

然而,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和受讓人通過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完成交易,但合同的成立並生效是否就意味著受讓人股權的獲得?受讓人在什麼時候、什麼樣的情況下取代原股東真正成為股權的所有者,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權何時發生轉移——這其實可歸結為一個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為何?

對此,公司法並沒有給出答案。

一、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我國學界和實務界大致有三種觀點:

(1)工商變更登記說。認為股權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轉移。

(2)股東名冊變更說。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標誌。

(3)通知轉移說。認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只要轉讓人將轉讓事實以書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權轉讓行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即告完成。

應當說,第二種觀點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識,認為新股東的加入或原有股東股權比例的變化記載在股東名冊上,才會發生股權轉讓的效力;

而公司因股權轉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只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這種觀點屬於目前的主流觀點。

但是,目前實務介面對這個問題上存在諸多糾結:一方面承認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標誌;另一方面卻認為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是對股東變更的公示,即在股權轉讓雙方履行了股權轉讓協議後,向社會公示股權的變更結果。

由此可知,既然是公示股權的變更結果,那此結果當然發生在公示以前,也就是說,先出現了股權變更的生效,才通過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予以公示,否則豈非邏輯上的悖論?

修訂後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顯然,該條規定不應僅僅理解為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應當理解為整個股權轉讓行為的生效,而只有在股權轉讓生效的情形下,才由公司履行相應的股東名冊變更記載等義務。

二、股權變更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視窗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填寫企業程式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影印件、老的程式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資訊(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影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併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以上就是小編對股權轉讓的要件相關內容的整理,股權的轉讓一般是以自由為原則,但也存在著法律、章程和合同上的一些限制,具體內容在公司法裡有詳細描述。若股東轉讓股權給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半數同意才能實行。如對此還有疑問歡迎隨時諮詢本站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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