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公司經營/經營管理/列表

公司法人的確定名稱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名稱是企業對外形象的代表和展示,與企業的商譽價值、行業影響力、市場知名度,甚至未來的發展前景有著十分重要、緊密的聯絡,一個好的公司名稱不僅符合公司的企業文化形象、朗朗上口,而且可以使消費者直接對公司的經營範圍、產品功能等產生了解和記憶,但同時,公司名稱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律規範要求,那麼,公司法人的確定名稱是如何規定的呢?

公司法人的確定名稱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對企業法人名稱的確定採用的是真實主義原則,要求企業選定的名稱必須與經營者的名稱或與營業內容相一致。名稱一般應反映企業的某種特點。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其它法規的規定,我國對企業名稱的確定有如下要求:

1、企業在設立時要把選定的名稱連同其它事項一起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設立公司的,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該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企業申請登記時,企業的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准予登記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3、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一年內不準申請變更。

4、企業法人改變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企業使用未經登記核准的名稱或者擅自變更已經核准登記的名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處理。

5、企業只准登記、使用一個名稱。因有特殊原因,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使用兩個名稱的,其資金不得重複登記。

6、企業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不得使用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或數字組成的名稱。

7、企業名稱前應冠以企業所在地的市名或縣名,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前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此外歷史悠久的老字號企業也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名稱。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人的確定名稱如何規定的問題,首先,在公司註冊時,對其名稱實行預先核准制,規定了六個月的保留期,之後經核准登記,受到法律保護,但一年內不得變更,同時,公司名稱不能與國外地區或組織雷同,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且一般應標示所在地區的地名。

TAG標籤:名稱 公司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