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經營權收回 普法法律網 公司經營糾紛 2.1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國家沒有具體的法律檔案,計程車可以無償收回,計程車經營權一般是屬於出租公司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四)履約擔保;(五)違約責任;(六)爭議解決方式;(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 TAG標籤:收回 公司經營 計程車 經營權 公司經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