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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發行股份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

破產重整發行股份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公告[2008]44號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我會制定了《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現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二、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根據《破產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現就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問題,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第四十二條作如下補充規定,作為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百科全書》(胡猛主編,山西經濟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二卷“股票投資卷”第211頁對“公眾股”的釋義,包括內部職工股和社會公眾股。其中,社會公眾股是指“社會個人以自己的合法財產投入股份公司後持有的股份”。

中國證監會又於2008年11月11日製定釋出了《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44號),就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問題,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第四十二條作如下補充規定,作為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上述兩則規定中的“社會公眾股東”,雖未明確定義“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法定含義,但顯然是指實際流通股股東。

對於即將破產的公司來說,最高興就是通過公司破產保護,得到法院的許可,可以在一段時間進行破產重整,公司破產重整發行股份也是挽救公司的做法之一。上面就是出臺的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雖然規定只有幾句話,但是包涵的意義還是很深遠的。本站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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