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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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入清算程式後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進入清算程式後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律師解析:公司進入清算程式後,債權人應當及時申報債權,同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將清算過程中的資訊公開,以保障己方的知情權。對於享有優先受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及時償還債務
公司登出,債權人應當自接到清算組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提交債權證明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絡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債務清償順序如下:
1、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