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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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和結算的區別是什麼?

一、 清算和結算的區別是什麼?

清算和結算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式,包括計算、核實等。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式,社團登出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和其他有關款項進行的計算、劃撥。結算包括交易所對會員的結算和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其客戶的結算,其計算結果將被計入客戶的保證金賬戶。

交收,是指在證券交易的過程中根據清算的結果在約定時間內履約的行為。指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

2、作用不同

清算,公司清算的意義就在於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環。其重要性在於不僅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結算是社會簿記,其作用表現於:便利商品交易,縮短結算過程和時間,加速資金週轉,加速社會擴大再生產的順利進行。節約現金使用,減少貨幣發行,從而節省大量的流通管理費用,並有利於加強對市場貨幣流通的管理。通過結算過程,對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的資金運動,進行統計、反映和監督。交收則是對應收、應付淨額(保證證券與價款)的收付,發生財產實際轉移。

3、涉及的內容不同

清算不涉及債權債務的轉移,清算是結算的推廣。清算=清分 結算。

清算是結算的推廣。清算=清分 結算。

結算是清償商務活動中債權債務的最終結果;清算是結清銀行間資金賬戶往來債權債務關係最終結果的一種過程。結算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

交收,其實質是依據清算結果實現證券與價款的收付,從而結束交易過程。

二、《企業破產法》對於清算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對於清算和結算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企業經營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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