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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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新入夥

合夥協議新入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普通合夥入夥條件

入夥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入夥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
1、入夥人與原合夥人訂立書面合夥協議。入夥協議的簽訂表明原合夥人對入夥人的接受,也表明了入夥人的入夥意願。原合夥人與入夥人簽訂入夥協議時,應履行其告知的義務,即告知入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為入夥人人夥後,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要與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原合夥人履行告知義務,目的是有利於第三人決定是否入夥。入夥協議中關於入夥人債權債務承擔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對內具有效力。
2、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入夥使得入夥人取得合夥人的資格,與其他合夥人共同成為合夥組織的成員,因此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