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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對股權的執行

一、股權的執行內容

淺析對股權的執行

股權是股東基於向公司出資面享有的對公司的各種權利。股權的內容較複雜,有紅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增資優先認、出資轉讓、出席股東會議和表決、選舉和被選舉等權利,其中,財產權是股權的基本權利。股東基於出資而取得公司成員的資格;無出資,不可能成為股東,更不會產生上述各種權利。因為股權具有財產內容,故可成為執行物件。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包括出資本金、股息和紅利,但對股權的執行通常是看準股東出資的股金,如果只執行股息和紅利,不是對股權的執行,而是對股息、紅利的執行。

二、強制執行股權的條件

股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這為強制執行提供了可行性,但對股權的強制執行,因股份企業帶有很旨的人合性質,對其他股東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且強制執行股權的情況比較複雜,故應嚴格按照條件進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強制執行股權的主要條件有:

1、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強制執行股權,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措施轉讓股權,換取價款,清償債務。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轉讓股份,必須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轉讓的規定,如必須有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要求購買的必須予以優先等。其他股份、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權的強制轉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其他股東或對方同意,或需要有關部門批准,還必須辦理這些手續,否則,強制轉讓股權無效。

2、被執行人無現金、存款等方便執行的財產可供執行。強制執行股權,可能會給股份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影響,會使股東之間合作伙伴關係發生變化,因而,被執行人若有股息、紅利、現金、存款和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一般不執行其股權。只有在無股、紅利、現金、存款和共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執行其他財產比執行股權更為複雜或困難的,或者上述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才考慮執行股權。法律和司法解釋雖沒有這個條件限制,但執行實踐中應當考慮這個條件,這既有利於執行,又有利於股份企業的生產和發展。

3、已經有關部門評估作價。股權價值隨企業經營的盈號而增或貶,不能與原來的出資額等同,同時,企業的發展前途好壞也直接影響其股權的價值,因此,為了公平、合理地轉讓、拍賣、變賣股權,在轉讓、拍賣、變賣前必須委託有關社會中介單位對股權作出價格評估。

至於與其他強制執行具有共性的條件,如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為前提,以未履行義務範圍為限等,這裡不再重複。

三、強制執行股權的程式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通知股份企業對被執行股東的股許可權期先作為內部轉讓處理,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指定受讓人等,必要時,執行人員可參加股東大會,說明法律規定和執行情況,如果內部股東購買的,交付轉讓金後,股權執行程式即告結束;

4、委託有關部門對股權進行評估作價;

5、釋出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公告;

6、委託拍賣、進行變賣或以股抵債;

7、交付價款,登記股權。

四、強制執行股權的措施

1、凍結股權。根據《執行規定》第53、54、55條的規定,被執行人股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其在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採取凍結措施,應當將凍結股權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有關企業,要求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所要注意的是,凍結的股權是狹義上的股權,即財產權,股東的其他權利仍可行使不得限制。

2、轉達讓股權。凍結公共場所保全性措施,還不能滿足申請執行人的要求,因而,股權被凍結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還必須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因為不能抽資,所以,不能通過劃撥、提取執行手段取出股東的出資股金,但可以依法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可分為自行轉讓與強制轉達讓兩種情況。

當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時,被執行人要求自行轉讓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已凍結的予以解凍,由其自行轉讓,但要進行監督。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自行轉讓股份的監督重點放在以下兩件事情上:一是監督被執行人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防止被執行人轉移價款,逃避執行;二是監督被執行人轉讓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權是否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以免轉達讓無效。

被執行人既不履行義務,又不願自行轉讓的,執行法院可以強制轉讓。執行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視其企業的性質分別採取相應的執行方法:

(1)股權所在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達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2)股權所在企業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股權予以轉讓。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3)股權所在企業為其他性質的企業,如股份合作企業的,在通常情況下,強制轉讓股權也需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達讓,不得以既不同意又不購買為藉口妨害人民法院的強制轉讓。

3、拍賣、變賣股權。拍賣、變賣股權的強制執行措施,通常適用於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權,同時要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和《拍賣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4、以股抵債。以股抵債與以物抵債一樣,適用民訴法的有關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以評估價格為基礎,將股權轉移到申請執行人名下,申請執行人取得股權,相應的債權因此抵銷。以股抵債與以物抵債所不同的是,以股抵債將使申請執行人成為股東,股份企業股東夥伴關係發生變化,因此,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

股權強制執行的先後順序一般是:凍結、自行轉讓、強制轉讓、拍賣、變賣、以股抵債。通過上述處分性執行措施,股權發生轉移,原股東退出企業,新股東進入企業。此時新股東取得的股權,不僅是作為執行標的股權中的財產權,而是完整的股權,即包括股權中的非財產權。

五、登記主管機關的協助執行

在執行股權的過程中,有兩個單位是不可缺少的協助執行人,即股權所在的企業和股權登記主管機關。企業股權登記主管機關通常駐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了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或轉讓股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5月27日向北京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關於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或強制轉讓股權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1999〕第143號)。根據這個答覆的精神,股權登記主管機關協助執行股權分兩種情況。

1、協助凍結股權。人民法院作出凍結裁定,對股東在企業中的股權予以凍結,此時,必須取得股權登記機關的協助。人民法院要求股權登記主管機關協助凍結股權時,應當按照有關協助執行的規定,向協助執行人提供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凍結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協助執行的登記主管機關接到上述手續材料後,應當暫停辦理轉達讓被凍結的股權的變更登記。

2、協助轉讓股權。被執行人作為企業的股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將其在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是,人民法院裁定轉讓股權的執行權不能代替行政管理權,強制轉讓股權還必須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才能真正產生法律效力,因而,人民法院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股權轉讓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有關法律文書後,分別以下四種情況作出處理:

(1)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經過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取得股權,並依法院裁定或決定取得股東的合法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2)股權依法執行後,需要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新股東會的決議,修改後的章程,新董事會的決議。

(3)因股權被法院強制執行,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逾期拒不辦理的,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或者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企業法人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4)對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權,人民法院強制股東轉讓的,按有關專項規定辦理。

六、擅自支付股息、紅利和轉移股權的法律責任

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負有協助執行義務,如果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實際上是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企業向申請執行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不主動賠償,執行法院可以在執行過程中作出賠償裁定,並以此為根據,強制執行責任人的財產。

此外,構成妨害執行的,對企業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拘留。如果主動賠償的,說明有悔改表現,可不以妨害執行予以處罰,但追究其妨害執行責任,不免除其賠償責任。

來源: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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