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承諾書的效力問題 普法法律網 其它勞動合同 1.4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以承諾書等書面形式放棄相關權利的,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該承諾書的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協議 承諾書 效力 協商 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