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國小生互相打鬧出了事故學校是否有責任 普法法律網 學校侵權 2.7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課間國小生互相打鬧出了事故學校有責任,學校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TAG標籤:事故 損害賠償 國小生 打鬧 責任 學校侵權 課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