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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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間國小生互相打鬧出了事故學校是否有責任

課間國小生互相打鬧出了事故學校有責任,學校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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