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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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怎麼界定責任主體?

一、高空墜物怎麼界定責任主體?

高空墜物怎麼界定責任主體?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一般是指從高處丟棄或者拋擲雜物的行為。高空墜物是一種很危險的動作,往往會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受損,因而對於高空拋物之人,也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過,在實際找不到侵權人的情況下,除非是可以證明自己並不是侵權人,否則的話可能的侵權人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脫落,叫做高空墜物。這裡所談到的高空墜物主要是由於建築物的懸掛物、外層建築材料、缺陷裝飾品、擱置物等由於自然原因(如自然脫落、支撐結構老化、地震大風等自然災害),不包含任何主觀因素和個人意志的墜落。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高空墜物侵權責任糾紛的劃分依據規定的是很清楚的,對於從商場掉落下來的墜落物,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商場內的所有商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墜落物如果是因為惡劣的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造成的後果通常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在高空墜物發生侵權之後,多數情況不好確定實際的侵權人,此時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對於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就需要對受害人作出補償。因為可能存在多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所以往往是這些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