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侵權

當前位置 /首頁/損害賠償/其他侵權/列表

侵權責任法對監護的法律規定中監護人是誰?

一、《侵權責任法》對監護的法律規定中監護人是誰?

侵權責任法對監護的法律規定中監護人是誰?

《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現由《民法典》替代所有的條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是誰?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就是保護未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於此人就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處理各項事務,未成年人監護人就是屬於自己的父母,而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可以是自己的父母或者是配偶,以及成年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