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侵權

當前位置 /首頁/損害賠償/其他侵權/列表

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區別?

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區別?

一、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區別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立案標準的的區別是: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等。

(二)、侮辱的立案標準: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三)、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有捏造事實的行為。

2、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1、誹謗罪客體要件

誹謗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2、誹謗罪客觀要件

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誹謗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侮辱罪必須達到嚴重的情節,可以予以立案,而誹謗罪是以捏造事實、造成他人損失為依據進行立案,二者在犯罪形式上是有區別的,侮辱罪和誹謗罪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以罰款,被害人可以提供證據到人民法院起訴。

TAG標籤:誹謗罪 侮辱罪 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