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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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了肖像權會怎麼樣?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是沒有徵得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的,原則上不能發表、展覽,即使是單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展覽。

他人侵犯了肖像權會怎麼樣?

一、侵犯了肖像權會怎麼樣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二、侵犯肖像權行為如何認定

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一般應把握如下標準:

(一)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 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製作成為或複製成為商品出售贏利。 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

(三)下列情況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

1、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蹟,在報紙、電視臺、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

2、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

3、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像、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是沒有徵得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的,原則上不能發表、展覽。即使是單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展覽,由於《民法典》加大了對肖像權的保護,取消了《民法通則》中“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肖像權的要件,因此,如果這些攝影作品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並展覽的,原則上也屬於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

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現代法治社會的完善下,公民有權對侵犯自己肖像權的侵權人提出相應的賠償。廣大群眾在平時生活中也應當注意在獲得他人允許的情況下使用他人肖像權。同時,廣大群眾自身也應當加強肖像權的維護意識,以免給自身帶來嚴重的損失和聲譽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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