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員補行駛證需要什麼手續?
一、補行駛證需要什麼手續?
補辦行駛證需要的手續具體如下: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公車單位的被委託人簽字,私車本人簽字);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當事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證件;
3、屬於遺失一部份的,還應提供剩餘的全部部份機動車行駛證;
4、屬於車輛代理登記的,還應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託書原件。
二、相關法律規定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中規定:
第五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錄入下列事項,同時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
(一)補領原因:錄入“丟失”或者“滅失”;
(二)補領次數:按照補領和換領的次數之和錄入。
第七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各業務崗位發現機動車有走私、無進口證明、非法拼(組)裝、套用國產車目錄、被盜搶嫌疑的,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字,報業務領導批准後,將有關資料和機動車移交車輛管理所嫌疑車輛調查崗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誌燈具,噴塗標誌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合法的駕駛證件,對於駕駛證件丟失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車輛管理部門申請補辦,涉及到未及時領取駕駛證的而繼續駕駛車輛的,屬於違法的行為,是需要追究駕駛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