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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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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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保管人):

聯絡方式:

乙方(寄存人):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保管物

保管物名稱:

性質:

數量:

價值:

第二條保管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保管費

1、保管費標準:元/日;

保管費合計:元。

2、支付時間:雙方確認為下列第種: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保管費;

領取保管物之時支付全部保管費;

其它:

3、如乙方到期仍未領回保管物的,則期滿後的保管費按本合同約定的保管費標準的%計算。逾期保管費於領取保管物之時支付。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4、甲方指定收款賬號:

開戶行:

戶名:

5、發票:甲方應為乙方開具正規發票。

第四條保管措施

1、保管場所:

2、保管措施說明:

第五條交付

乙方交付保管物時,甲方應當驗收,並給付保管憑證。

甲方簽署的保管憑證作為甲方收到保管物的憑證;本協議的簽署不視為甲方收到保管物。

第六條轉委託

雙方確認為下列第種方式:

1、甲方不能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2、甲方可以將保管物交由他人保管;同時不影響甲方作為保管人的義務與責任。

3、甲方可將保管物交由保管;同時不影響甲方作為保管人的義務與責任。,

第七條領取保管物方式

1、雙方確認,保管方式為下列第種:

任何人持保管憑證可領回保管物;

乙方本人或本單位蓋章的授權領回保管物。

2、如甲方有要求,領回保管物時應進行簽收。

3、如領回的保管物受損,乙方應在下列第種方式約定的期限內通知甲方:

領回保管物當時;

領回保管物天內。

第八條提前領取

如乙方提前領取保管物的,則保管費按如下第種方式結算:

按實際保管期限,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保管費標準,據實結算。

即使乙方提前領回,乙方仍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支付全額的保管費。

按實際保管期限,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保管費標準,據實結算;同時,乙方應按剩餘未履行部分期限對應的保管費用的%向甲方賠償損失。

第九條逾期未領處理

如乙方到期後超過天仍未領回保管物的,則甲方有權按如下第種方式處置:

通知乙方,如乙方在通知後天內仍未前來領回保管物的,則視為乙方放棄保管物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轉讓、拋棄保管物;

此時視為乙方放棄保管物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轉讓、拋棄保管物;

甲方按本條約定處理後,乙方無權向甲方要求賠償損失或歸還保管物,且仍應按本協議約定的標準向甲方支付保管費,至本協議約定的保管期限到期之日為止。雙方另有協議的,按另外的協議處理。

第十條留置

乙方未向甲方支付保管費或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款項時,甲方(可以/不能)留置保管物。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時支付保管費及約定的其它費用的,每逾期一天,應按未付金額的0.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支付保管費及約定的其它費用。

2、甲方未能及時歸還保管物的,每逾期一天,應按保管物價值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歸還保管物。

3、根據本協議約定,雙方互負已經到期的付款義務的,可以要求相應抵扣。

4、甲方再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得也不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否則引起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保管物滅失賠償

保管物毀損/滅失時,甲方應按如下第種方式賠償:

雙方同意,甲方支付的賠償金額不超過元(但甲方故意造成損失時除外),於確定毀損/丟失或不能歸還之日內支付;

雙方同意,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的保管價值的%向乙方支付賠償金,於確定毀損/丟失或不能歸還之日起五日內支付。

如果甲方在乙方要求領回或合同到期後十天內仍不能歸還,則視為已經“確定毀損/丟失或不能歸還”;保管物的主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視為“確定毀損”。

甲方按本款約定賠償的,無需再向乙方支付其它違約金;但是甲方逾期支付賠償的,每逾期一天,應按未付金額的0.1%向乙方另行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向市區(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它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成立。

2、補充約定:

本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收取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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