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合同(3)
【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合同(3)
融資租賃合同(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條 合同說明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託,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等要求,購進第二條規定的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並由乙方承租。
第二條 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1.財產名稱;
2.國別;
3.規格型號;
4.質量標準;
5.數量;
6.總金額。
第三條 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
1.租賃財產由供貨方直接運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貨地點,向承租人交貨。
2.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 天內檢查租賃物件,並將蓋章後的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在 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定向甲方交付驗收收據的,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第五條 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條 租金的擔保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雙方商定的保證金 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抵作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2.乙方委託 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
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時,由乙方經濟擔保人按《民法典》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
(即確定是退租、續租,還是留購)
第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出租方與供貨方訂立的購貨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雙方各執正本1份為憑。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 經辦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 (蓋章) 擔保人: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租賃物件收據
承租單位:(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租賃物件(製造廠)
(詳見第 號購買合同)
賣方
租賃物件設定場所
租賃期間
個月(本租賃物件提單交付之日為起算日)
本欄由出租人填寫
部門
負責人
複核人
經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