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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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貸的合同

個人借貸的合同

個人借貸的合同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且保證所借款項用於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於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銀行賬戶,開戶銀行/賬號。

第三條借款利率

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為3%。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每月利息併入下月本金並計算利息(即計算複利)。

第四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計算利息。

第五條借款擔保

借款方以抵押,抵押擔保債券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借款方到期不能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第六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3、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或兩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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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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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保證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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