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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出證過期怎麼辦?

一、戶口遷出證過期怎麼辦?

戶口遷出證過期怎麼辦?

戶口遷出證過期需要重新開具。一般情況下,戶口遷移證證明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個月,但是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說,很多派出所都把時間放寬了,所以說超期時間不太長的話也沒太大關係,派出所應該會辦理。

解決超期時間很久的辦法是開具新的戶口遷移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所以說即使登出了戶口,但是沒有去落地戶進行登記,那麼戶口就沒有進行實質性的遷移,戶口還應該在原來的所在地。

碰到以上的情況,建議回到原來戶口的所在地,請求根據已廢的戶口遷移證,然後按照所說的遷移方向,為開具一張新的戶口遷移證證明,當然這個證明的開具首先要經過遷入地派出所的同意。接著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即“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重新辦理戶口遷移證。

但是如果超過了遷入的期限,而且遷入地派出所也不同意的落戶,可以拿戶口遷移證到遷出地派出所開具延期手續,這是第二種辦法。

二、戶口遷移證有效期是多久?

根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中的規定,戶口遷移證的使用期限是從簽發之日起算起,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即一個月,居民需在有效期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進行遷移戶口登記。

戶口的遷移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當然了,戶口遷移是需要回到原來的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來辦理相關的證明的。如果這樣的一種串聯沒有辦法辦理,就沒有辦法完成落戶手續,同時證明只有一個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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